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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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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现代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科技政策法规及深化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综合性科研机构,成立于1984年,简称市科研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BJAST)。市科研院开办资金5000万元,出资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登记机关为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院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后生效。

    市人民政府指导市科研院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为科研事业发展和科技活动开展提供经费、政策与条件支持,保护市科研院的合法权益,监督其行为,并可决定是否继续举办。

    第三条  市科研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新型科技智库和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前沿研究,建设高水平大型科研机构。

    第四条  市科研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新型科技智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服务、国际与区域科技交流合作、创新人才聚集培养、科普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  市科研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首都高质量发展,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需求,坚持“创新立院、人才强院、服务兴院、开放办院”,以科技创新为第一动力,以科技人才为第一资源,以科技服务为主要途径,以开放合作为重要保障,努力成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市科研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相关科技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二)建设新型科技智库,开展软科学和科技政策研究。

    (三)组织开展科学传播活动、科普产品设计、科技成果宣传等科普工作。

    (四)开展国际与区域科技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聚集培养、政产学研合作等工作。

    (五)推进全院科技体制改革,统筹院属单位发展。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是中共北京市委在市科研院设立的领导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一)院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

    (二)院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三)院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四)院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五)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院党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形式。院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院发展规划、专项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院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研究内设机构及院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调整建议方案。

    (五)院属企业改革重组、新设立公司事项;院属企业年度经营目标、投资计划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重要奖励激励事项。

    (六)院人才、审计、安全、外事、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院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宣传文化、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老干部工作、群团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涉及全院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及其他需要院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由市政府任免。院长主持领导全院业务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工作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院长决策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意见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和办法。

    (二)部署落实院党组关于办院方针、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决定,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研究有关本院改革发展的规划和计划、院级议事协调机构组成方案、内部组织机构运行方案。

    (四)研究全院行政、科研、人才、财务、基本建设、资产、审计、对外合作、安全保障等重要事项。涉及“三重一大”的,研究形成方案后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

    (五)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院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是院高层次决策咨询机构,是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现代科研机构治理体系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针对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发展方向、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工作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和建议。

    院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委员由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意愿参加咨询工作的院外专家或权威人士组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学术事务的最高议事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职能,对院长办公会议负责。院学术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促进院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计划、政策。

    (二)审议院科技资源分配、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创新举措等方案。

    (三)审议院科技创新奖励、重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单元考评等方案。

    (四)指导院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院学术审议机构工作。

    (五)受院长办公会议委托,审议其它科技创新事项。

    第十三条  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聘委会)统筹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考核与晋升工作。包括负责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等。

    院聘委会指导和监督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系列、学科领域、研究方向的设置等。

    第十四条  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接受院党组的领导,在履行各项职能、进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市科研院由院本部和院属科研事业单位、科普场馆、企业组成,实施分类管理。

    院属单位负责人由院党组任免。

    第十六条  院本部由若干内设机构组成,为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七条  院属科研事业单位主要聚焦城市安全、分析测试、生态环境等领域展开研究,含多个独立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八条  院属科普场馆重点围绕自然科学、天文科学、麋鹿物种保护等开展工作,含多个独立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九条  院属企业是市科研院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吸引集聚战略科技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团队来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动应对科技创新的新形势、新挑战和新需求,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完善,不断探索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新模式。

    第五章 科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院发展定位,研究制定和落实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科技创新布局,推动高质量、持续性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结合科技智库和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前沿研究的特点,对科技活动进行分类组织和管理。统筹组织、凝练或承担和执行国家和北京重大科技任务,也可结合实际,自主部署、自由探索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坚持产学研用结合,拓展应用新场景,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坚持质量优先、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人员、基地和政策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科技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积极推荐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奖或其他奖项。

    第二十七条  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对承担财政科研项目、实施科技条件开放共享的科研人员予以绩效激励;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利。

    第二十八条  对依托本院建设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进行指导与支持;积极培育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后续力量。

    第二十九条  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组织等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六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三十条  贯彻党管人才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

    第三十一条  坚持分领域、分层次进行人才梯队建设。重点支持和培养具有明确研究方向、良好工作基础、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能的人才创新团队。发挥硕士点和博士后工作站作用,加强人才力量储备。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对符合本院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国家和本市人才政策及本院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第三十二条  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改革,落实科研机构人才评价和使用自主权。实行科技人员分级分类评价,并根据聘期目标考核结果及其能力水平决定续聘、晋升、低聘或转岗,做到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发展定位,主要职责、科研绩效和用人需求,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对全院事业编制进行调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要求,在遵循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薪酬核算机制。根据不同机构、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分配额度。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财政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设施和环境、有利于凝集资源及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着力营造为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优良环境。

    第三十六条  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科学配置使用财政经费、事业收入和院属资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企业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合规、透明、科学、规范且具有强约束力的支出预算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支出、企业经营成本等机构运行和项目执行按分级分类原则实施全成本核算。科学界定公共服务所需成本列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探索建立全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承担的职能、规划目标和财政资金投入等因素,重点对科技活动的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创新绩效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资源配置。

    第四十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院属企业运营和监管机制。不断优化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资源等实行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监督,保障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真实、合法、公平、透明、有效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完善科技创新监督检查机制,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院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二条  市科研院依法依规公布有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科研院院徽主体由蓝色三角形,白色曲线和圆形组成,象征专业稳健的科研实力与对未来的发展畅想。市科研院精神是“守正出新知行合一”。建院纪念日为1020日。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市科研院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应与本章程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条  市科研院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章程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举办单位对科研机构的开办予以终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有资产等事宜,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院党组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党组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办公室               2021111日印发